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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K8凯发官方◈★★◈。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日本1卡2卡3卡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日本1卡2卡3卡区◈★★◈,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K8凯发官方◈★★◈。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日本1卡2卡3卡区日本1卡2卡3卡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K8凯发官方◈★★◈,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K8凯发官方◈★★◈。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日本1卡2卡3卡区◈★★◈,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日本1卡2卡3卡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K8凯发官方◈★★◈、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日本1卡2卡3卡区◈★★◈、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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